11月12日,海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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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風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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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設置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波動風險條款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應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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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包干的,當市場價格出現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異常波動時,雙方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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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中不得出現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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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的施工組織計劃、材料用量情況和實際施工周期合理設定材料調差的時間段,對時間節點進行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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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調差可依據發承包雙方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或參考海南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市場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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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調差只計取稅金,不再計取其他費用。
對于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或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也應調整價差,補簽協議,此前已有上海、湖南、北京、寧夏、內蒙古、陜西、甘肅、江蘇、河南、山東、湖北、貴州等多省市發文明確。
截至2021年11月12日匯總
上海
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人材機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明確:
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參照以下指導意見,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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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對風險范圍和幅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情形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按補充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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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對風險范圍和幅度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風險,并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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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包干,對市場價格波動不作調整的,當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等要素價格變化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勢變更時,雙方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湖南
2021年10月27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在4種情形下,發承包雙方可予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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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沒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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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約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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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約定為無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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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
北京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發《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范與控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簽訂時,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充分考慮施工工期、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合理確定簽訂合同價及有關調整辦法,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格執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不得約定明顯風險不合理或顯失公平的內容。
3.合同對風險范圍和幅度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約定但采用固定價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承包雙方一方明顯不公平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參考文中所述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4.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文件中所述原則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款調整。
寧夏
2021年6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1、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類似表述。
2、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施工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內蒙古
2021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明確:
1、采用可調價格合同的工程,對于合同中未列入調差范圍內的材料品種且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發承包雙方可重新協商約定合同材料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
2、采用固定價格(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對于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內容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明確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本著合理分攤風險和雙方協商的原則簽訂補充協議,重新協商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陜西
2021年5月19日,陜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
1.施工合同必須明確約定主要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內容和范圍。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應控制在5%以內。
2.施工合同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甘肅
2021年5月14日,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了關于對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甘建價字〔2021〕15號),建議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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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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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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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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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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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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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2021年5月24日,蘇州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1、招標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2、已簽訂固定價格(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價格在施工期間大幅漲跌和影響時間超出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范圍和承擔的風險時,發承包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原則,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河南
2019年9月21日,河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筑材料計價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明確:
1、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風險,禁止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的語句規定投標人承擔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2、妥善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建筑材料計價風險引起的有關問題
(1)若合同對建筑材料計價風險有約定且合同雙方無爭議時,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建筑材料價格或對建筑材料計價風險無約定或約定無限風險時,當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超過5%時,造成合同一方繼續履約困難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解決或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9.8.2條規定執行。
山東
2019年9月16日,山東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1、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內容、范圍及超出范圍后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物價變化等市場風險。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內容及范圍。
2、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對計價風險進行約定,但在施工過程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不能合理預見的外部因素,物價產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發承包雙方可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湖北
2019年6月14日,湖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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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貴州
2019年4月15日,貴州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明確:
1、招標文件、合同中應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和范圍。
2、在合同中對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以及約定無限風險的,發承包雙方應本著“風險共擔、合理分攤”的原則,通過充分協商依法簽訂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