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市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部、各地應急管理部門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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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從業人員達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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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置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行使企業副職職權管理安全生產,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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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職責部門要將安全總監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執法檢查內容,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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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對標,主動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總監任免情況,確保年底前做到應配盡配、配齊配強。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這里的“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可以說是為安全總監量身定做。
不止山東,實際上,目前已有多個省市發文,對安全總監任職要求等作出規定。
新疆住建廳印發《自治區企業安全總監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對外承包工程或者對外勞務輸出的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
2、企業未按要求設立或配備的安全總監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應將其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3、安全總監應該取得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含高級安全工程師)并在本企業注冊。
4、企業分管生產經營的班子成員、總工程師不得兼任安全總監。
5、安全總監享受企業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6、對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負有直接、主要責任的安全總監,企業應當免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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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以及因事故受到刑罰的人員,終生不得擔任任何企業得安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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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較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得安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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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2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得安全總監。
北京
2020年11月13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發布《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1、安全總監任職條件包括:取得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2、安全總監的主要職責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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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權。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靠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履職工作情況;協助主要負責人每年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監督落實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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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決策權。對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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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違章作業權。有權阻止和糾正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決定和行為,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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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權??己伺c監督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行使考核獎懲權力;對本單位職務晉升、表彰獎勵候選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行使“一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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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職責。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單位規定的其他職責。
江蘇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的《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通知中提到:施工企業要全面配備安全總監,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此后又發布了《關于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總監運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加強在建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蘇建函質安〔2020〕454號),明確了安全總監具有以下六項職責:
1、企業安全總監要運用省安管系統及時掌握項目自查、標準化月評、企業檢查、安監抽查等數據情況。
2、企業安全總監應將一年不少于三次的企業安全檢查情況錄入省安管系統。
3、企業安全總監要通過省安管系統定期查看項目部安全生產標準化月自評情況,并適時檢查抽查,發現自評不真不實的,立即責令項目部整改。
4、超危大工程必須納入信息化動態監管,企業安全總監管要通過省安管系統定期查看項目部超危大工程信息化管理情況。
5、企業安全總監要定期通過省安管系統了解在建項目被監督機構開單情況(抽查紀錄單、一般隱患單、局部停工單),并督促項目抓好整改工作。凡監督機構下達的局部停工單,系統自動將提示信息推送至企業端(安全總監),企業安全總監必須現場督辦整改,并將督辦整改紀錄留存項目部備查。
6、企業安全總監要結合運用省安管系統所掌握的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情況,相應制定涵蓋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責任清單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制定相應考核標準及獎懲制度,考核標準中應有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內容,并按要求實施考核獎懲。
江蘇其他市要求:
常州:安全總監制度落地!具有中級職稱、A證,可申報入庫!
河北
河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轄區內所有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總監、安全督查員及安全包聯制度。
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副職級別,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職并單獨發放崗位風險津貼。
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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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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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本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A類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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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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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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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國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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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扎實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理論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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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夠獨立解決安全生產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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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工作態度和職業道德,能夠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事等。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會發布了“關于在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安全總監制度的實施范圍,安全總監的任職條件、任免及待遇。
1、安全總監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行使“一票否決權”,生產經營單位在確定擬提拔重用、表彰獎勵人選時,應當就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征求安全總監的意見。
2、安全總監應取得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或者具有高級、中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別滿3年、5年。
3、安全總監享受本單位副職待遇。
4、對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總監制度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納入重點監管范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寧夏
2019年6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住建廳印發《全區建筑施工領域推行安全總監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實施范圍: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取得建筑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應設置企業安全總監崗位。其下屬的非法人施工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100人以上的,也可設置非法人施工單位企業安全總監崗位。
文件原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安辦發〔2021〕47號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中央駐魯企業和省管企業: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加快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制度,充分發揮安全總監專項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全面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辦法》實施的重大意義
《實施辦法》是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印發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立足我省實際,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不專業等問題?!秾嵤┺k法》對安全總監設置范圍、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委派和雙重領導以及安全總監待遇、任免、監督管理原則和工作報告制度等方面做了規定?!秾嵤┺k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推動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實施辦法》實施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學習貫徹落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把貫徹落實《實施辦法》作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關于安全總監的設置范圍、委派和過渡
(一)安全總監的設置范圍
1.下列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1)礦山企業。如煤礦、鐵礦、金礦、石膏礦、油田企業等。
(2)金屬冶煉企業。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體量)的高溫熔融金屬及熔渣的生產活動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如煉鐵廠、煉鋼廠、冶銅廠等。
(3)運輸企業。主要包括鐵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水上運輸企業、航空運輸企業和管道運輸企業。
(4)建筑施工企業。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電力工程等施工總承包企業。
(5)粉塵涉爆企業。金屬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糧食飼料加工等粉塵涉爆企業,如家具廠、面粉廠等。
(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活動的企業,以及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活動的企業。
(7)危險物品使用企業。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單位。
2.上述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從業人員達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二)安全總監的委派和任職
1.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總監的委派,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研究提出安全總監的委派人選,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和受委派企業意見,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安全總監任職手續。
省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總監,依照《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有關部門負責委派,市、縣(市、區)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總監的委派參照省里做法執行。
涉及多行業生產經營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其安全總監的設置,應聚焦集團公司的主責主業,由相應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委派,并對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負責。
2.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總監由集團公司委派,具體委派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有關安全總監任免情況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企業實際和工作需要推薦人選。
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應當設置安全總監的事業單位,應依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定設立。其下屬事業單位需設置安全總監的,可參照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實施委派管理。
4.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報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意,并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辦理任職手續,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現有安全總監的過渡。已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總監任職情況,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重新辦理任職手續;不符合繼續擔任安全總監條件的,應當另提人選,并按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四)依法設置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行使企業副職職權管理安全生產,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安全總監的行政關系和薪酬由受委派企業管理。
三、加強對安全總監的考核管理
(一)嚴格考核把關。安全總監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設置的安全總監,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塵涉爆單位和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總監的考核參照執行。安全總監應當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定期開展的形勢政策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二)加強監督管理。依照《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市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和市管企業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縣(市、區)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縣管企業和其他企業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監督落實安全總監任免書面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報告等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強化執法檢查。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總監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執法檢查內容,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通過嚴格執法倒逼企業建立落實安全總監制度,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本行業領域的推動落實安全總監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有力有序組織實施,推動安全總監制度落地見效。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對標,主動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總監任免情況,確保年底前做到應配盡配、配齊配強。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文件原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1〕6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6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總監制度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總監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負責人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及企業和從業人員達到一定規模和數量(含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從業人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鼓勵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第五條 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總監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安全總監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原則,品德端正,身體健康,工作勤懇,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熟悉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掌握本單位的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積極主動和有效解決各類安全生產問題;
(五)熟悉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能夠及時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在本行業領域內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滿3年;
(七)相關行業領域對安全總監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安全總監應當依法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委托實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門或單位根據委托協議對安全總監實施考核。
第八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實行委派制,安全總監應當接受企業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雙重領導。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的安全總監,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人選,經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派出部門辦理任職手續。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子公司的安全總監由集團公司負責委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企業實際和工作需要推薦人選。
第九條 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征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意后,經考核合格,由企業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已經設置安全總監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繼續任職,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按規定程序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任免,應當書面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安全總監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對職責或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二)協助主要負責人定期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監督落實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
(三)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協助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考核機制,考核與監督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行使考核獎懲權力;
(五)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與修訂工作;
(六)對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意見建議;
(七)有權阻止和糾正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決定和行為,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八)發現直接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作出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決定;
(九)對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經批評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落實;
(十)提名分支機構和工程項目派駐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十一)對本單位人員職務晉升、表彰獎勵候選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十二)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總監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分為年度報告、專項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
第十四條 年度報告應當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設置和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制度規范和標準執行情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等情況。
第十五條 專項報告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督察、執法檢查和專項整治等活動要求進行報告。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報告:
(一)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存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
(二)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生產安全涉險事故和傷亡事故的;
(四)進行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
(五)主要負責人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報告以口頭、電話等方式先行報告基本信息,并以書面形式補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安全總監職務:
(一)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整治不力,導致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二)對執法檢查責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關部門在執法檢查中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經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議免除安全總監職務的;
(五)應當免職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待遇應當高于本單位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
第十九條 安全總監督促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并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總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對安全總監開展形勢政策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當設置安全總監而未設置的,以及安全總監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